2007年1月6日 星期六

出國攜帶財物的限制

旅客出境每人攜帶之外幣、金銀幣及金銀飾之限額:
‧外幣:總值美金 5,000元。
‧金飾、金幣:各62.5公克。
‧銀飾、銀幣:各 625公克。
‧新台幣:40,000元及各種硬幣20枚為限。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上述限額時,應在出境前事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,持憑查驗放行,否則超過限額部份予以沒入。

禁止攜帶出境之物品:
‧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(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)、翻印書籍之底版。
‧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(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)、翻製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標暨封套。
‧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(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)。
‧古董、古幣、古畫等。
‧槍械(包括獵槍、空氣槍、魚槍)、子彈、炸藥、毒氣及其他兵器。
‧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、圖片、文件及其他物品。
‧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、有價證券、郵票、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。
‧鴉片類(包括罍粟種子)、大麻類、高根類、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,及以上各類物品之各種製劑。
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(如:偽禁藥、黃金、動物標、果樹苗等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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